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,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相关规定,现就加强禁寄物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寄递企业要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、快件收寄验视制度,对信件以外的邮件、快件,寄递企业收寄时必须当场验视内件。用户拒绝验视的,寄递企业不予收寄。
二、对用户交寄的信件,必要时寄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,进行验视,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。用户拒绝开拆的,寄递企业不予收寄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、快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:
(一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危害国家安全的;(二)泄露国家秘密的;(三)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(五)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;(六)散布淫秽、赌博、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四、寄递企业在收寄、分拣、运输、投递等环节,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、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等的非法宣传品、出版物、印刷品,应及时报告邮政管理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部门,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。进出境邮件、快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,由海关依法处理。
五、用户交寄邮件、快件,应当清楚、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,主动配合寄递企业开展内件验视工作。
六、用户在邮件、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、扣留有关邮件、快件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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